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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判字第191號

判決分類: 行政判決
判決日期: 100-02-21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6條、第57條第1 項第2款、第59條第3項

判決簡旨: 化粧品係屬於易攜帶之物品,商家以一般旅客搭機攜帶入境方式或以小件郵遞寄送方式進入我國市場販售之情形,亦屬常見,尚難謂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 發布日期 : 100-05-1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07
  • 瀏覽人次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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