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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判決分類: 民事判決
判決日期: 100-10-13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35條、第61條第1項

判決簡旨: 所謂登記對抗,係指各種不同權利間,因權利具體行使時會發生衝突、矛盾或相互抗衡之現象,而以登記為判斷權利歸屬之標準,以保護非契約當事人之第三人。商標法第35條既規定當事人間就商標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於商標權之移轉,必須登記後始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 發布日期 : 100-12-0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07
  • 瀏覽人次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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