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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4號行政判決

判決分類: 行政判決
判決日期: 101-05-23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商標法第23條第4項

判決簡旨: 申請商標經常與其他商標合併使用的情形下,欲證明申請商標在排除與其合併使用的商標後,仍單獨具有識別性,固然需要較多的使用證據,然申請商標與其他商標合併使用之資料尚非不得作為申請商標之使用證據,自不得置該部分資料而不論,況經由反覆長期大量合併使用申請商標與其他已具高度識別性之商標或申請人之商業名稱之結果,亦具有使消費者得以將申請商標與申請人產生聯結之高度可能性,而足以相關使消費者以該申請商標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 發布日期 : 101-08-0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0
  • 瀏覽人次 :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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