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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判字第488號

判決分類: 行政判決
判決日期: 104-08-28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60條第1項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
判決簡旨: 廢止處分後訴訟階段所提事證,是否因訴願決定機關(即經濟部)並非商標專責機關,即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 第1項所指之「新證據」,不得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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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4-10-02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更新日期 : 104-11-05
  • 瀏覽人次 :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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