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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判決分類: 民事判決
判決日期: 106-02-08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21、22、25條;民法第184 條。
判決簡旨: 能證明所販售的商品係屬真(正)品者,依權利耗盡原則,除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外,前述之合法販售者,為正確說明或指示該商品來源,得於商品有關之商業文書或電子商務平台等,使用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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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7-05-07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更新日期 : 107-05-07
  • 瀏覽人次 :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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