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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判決分類: 刑事判決
判決日期: 106-01-31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第68條第1款、第69條第1、3項、第71條第1項第3款。
判決簡旨: 有關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之以倍數推估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究應以查獲商品種類之平均單價推估其倍數後累加予以計算,亦或不論查獲商品種類、品項單價是否不同,均以其中最高單價商品之1500倍為法定上限,再斟酌個案情況核定適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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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7-05-07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更新日期 : 107-05-07
  • 瀏覽人次 :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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