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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判決分類: 行政判決
判決日期: 107-04-19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29條第2、3項
判決簡旨: 標識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間之密切或關聯程度越直接,且可明顯解讀出產品或服務之內容,消費者亦無需運用任何想像、思考、推理或感受,即可直接領會該標識與商品服務間之關聯性者,即應屬描述性商標,而非暗示性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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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7-06-05
  • 發布單位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更新日期 : 107-06-05
  • 瀏覽人次 :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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