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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路上標誌之使用

第二章 網路上標誌之使用

第2條 會員國境內網路上標誌之使用

  根據本辦法,網路上之標誌使用僅在是項使用在任一會員國產生第3條定義之商業效果時,構成該會員國之使用行為。

第3條 決定在會員國具有商業效果之因素

  • (1) [因素]決定網路上標誌之使用是否在任一會員國產生商業效果時,主管機關應考量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 (a) 凡該標誌使用人正在或已經擬定重大計劃以利在會員國經營相同或類似該標誌在網路上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者。
    • (b) 使用人在該會員國從事之商業活動所屬種類及特性,包括:
      • (i) 使用人是否確實服務會員國境內之客戶或已經和該會員國境內之人士建立其他商業關係;
      • (ii) 使用人是否配合該標誌在網路上之使用,已經說明其無意願交付相關商品或服務給會員國境內之客戶,以及是否遵守該項意願;
      • (iii) 使用人是否在該會員國提供售後活動,例如保證或服務;
      • (iv) 使用人是否在會員國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且該等活動與該標誌在網路上使用相關聯但並未透過網路進行。
    • (c) 透過網路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與會員國之關係,包括:
      • (i) 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否可以合法在會員國交付;
      • (ii) 相關價格是否以該會員國官方幣值列明。
    • (d) 該標誌在網路上之使用方式與會員國之關係,包括:
      • (i) 該標誌之使用是否配合該會員國之網路使用人可以利用之互動聯絡方式;
      • (ii) 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該標誌時標示使用人在會員國之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式;
      • (iii) 該標誌是否與ISO 標準國碼3166第一層代表該會員國登記之網址一起使用;
      • (iv) 配合該標誌一起使用之文字是否為該會員國普遍使用;
      • (v) 該標誌是否使用在該會員國網路使用人確實瀏覽過之網路上。
    • (e) 該標誌之網路使用與該標誌在會員國權利之關係,包括:
      • (i) 是項使用是否有該項權利支持;
      • (ii) 凡該項權利屬於他人時,是項使用是否不利或不當損害該項權利主體--該標誌--之顯著特性或名譽。
  • (2) 「相關因素之關連性」上述因素係協助主管機關決定任何標誌之使用是否在會員國產生商業效果之指導原則,而非該項決定之先決條件。相反的,應視個別情況而定。某些案件可能需考量所有因素,某些案件可能只要考量部分因素。但另外有些案件可能不適用任何因素,所以需要根據第1項未載明之其他因素決定。所謂其他因素可能需單獨考量或與第1項載明之一項或多項因素合併考慮。

第4條 惡意使用

  • (1) 「惡意使用」 為適用本辦法,決定任何標誌是否惡意使用或任何權利是否惡意取得應考量一切相關因素。
  • (2) 「因素」 尤其,主管機關應將以下情形列入考量:
    • (i) 使用該標誌或取得該標誌權利之人士於首次使用該標誌、取得該權利或提出申請以取得該項權利時(以先行者為準),是否已經知悉他人相同或近似標誌權利之存在,或沒有理由毫不知悉該項權利,以及
    • (ii) 該標誌之使用是否不利或不當損害他人權利主體--該標誌--之顯著性或名譽。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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