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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侵權通知及避免衝突

第五章 侵權通知及避免衝突

第9條 侵權通知前之使用

  • 任何標誌在會員國網路上之使用行為被主張侵害該會員國之任何權利時,若有以下任何情形,該標誌使用人在收到侵權通知前不應對該項侵權行為負責:
    • (i) 使用人在其他會員國擁有該標誌之權利或事先取得權利所有人同意使用該標誌,或依使用人相關之其他會員國法律規定被允許以現行之網路使用方式使用該標誌;
    • (ii) 該標誌任何權利之取得以及該標誌之任何使用並非惡意;以及
    • (iii) 使用人在網路上使用該標誌之同時已提供足以利用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聯絡之資訊。

 第10條 侵權通知後之使用

  • 倘第9條所述之使用人已收到載明其使用侵害他人權利之通知,使用人就以下任何情形即不負有責任:
    • (i) 向給予侵權通知之人士說明:使用人在其他會員國擁有該標誌之權利,或該標誌之使用已取得該權利所有人同意,或依使用人相關之其他會員國法律規定被允許以現行之網路使用方式使用該標誌;
    • (ii) 說明該項權利或被允許使用之相關細節;以及
    • (iii) 立即採取有效避免通知書上所述會員國產生之商業效果之合理辦法,或採取避免通知書上所述侵權行為之合理辦法。

第11條 第9條及第10條通知條款

  • 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通知經權利所有人或其代表人以郵件、電子郵件或傳真寄發並在通知中以該標誌在網路上使用之文字或其中一種文字載明以下內容時,應視為有效寄發:
    • (i) 主張被侵害之權利;
    • (ii) 被侵害權利所有人之身分以及得利用郵件、電子郵件或傳真聯絡所有人或其代表人之合理充分資訊;
    • (iii) 保護該權利之會員國;
    • (iv) 允許使用人評估該權利之存在、性質及範圍之相關保護詳細資料;及
    • (v) 主張侵害該項權利之使用方式。

第12條 利用免責聲明作為第10條規定之有效辦法

  • 以下任一情形發生,會員國應接受第9條定義之使用人提出之免責聲明,作為第10條規定之合理有效辦法:
    • (i) 該標誌使用之同時附上一篇清楚明確聲明,大意如下:使用人和主張被侵害權利之所有人並無任何關連且並未計畫交付商品或服務給保護被侵害權利之特定會員國境內之任何客戶;
    • (ii) 免責聲明以該標誌在網路使用之一種或數種文字書寫;
    • (iii) 交付相關商品或服務前,使用人查詢客戶是否設址在上述(i)所載之會員國境內;及
    • (iv) 使用人確實拒絕交付給表明設址在該會員國之客戶。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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