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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救濟方式

第13條 救濟方式與商業效果成比例

  • (1) 任一會員國就任何標誌在該國網路上使用造成侵權或不公平競爭行為規定之救濟方式應與是項使用在該會員國達成之商業效果成比例。
  • (2) 主管機關應在涉及之利益、權利及案情三者之間取得平衡。
  • (3) 在做出相關決定前,若提出請求,主管機關應給予該標誌使用人提出有效救濟方式之機會。

第14條  網路上標誌使用之限制

  • (1) 主管機關在決定救濟方式時,應考量使用限制,採取針對以下目的設計之合理辦法:
    • (i) 避免在會員國產生任何商業效果,或
    • (ii) 避免侵權或避免不公平競爭行為。
  • (2) 上述第(1) 項述及之辦法包括:
    • (a) 配合該標誌在網路上之使用附上一篇清楚聲明(以該標誌在網路使用之一種或數種文字及主管機關指示的其他任何文字書寫),大意如下:使用人和主張受侵害權利之所有人或受不公平競爭行為影響之人士間並無任何關係;
    • (b) 配合該標誌在網路上之使用附上一篇清楚明確聲明(以該標誌在網路使用之一種或數種文字及主管機關指示的其他任何文字書寫),大意如下:使用人並未計畫交付相關商品或服務給位於特定會員國境內之任何客戶;
    • (c) 於交付相關商品或服務前,有義務查詢客戶是否設於該會員國境內,並拒絕交付給表明設址在該會員國之任何客戶;
    • (d) 閘道網頁。

第15條 禁止網路上標誌使用之限制條款

  • (1) 凡任一標誌在任一會員國網路上之使用依據該會員國法律規定侵害任何權利或造成任何不公平競爭行為時,該會員國之主管機關應儘可能避免給予可能具有禁止該標誌在網路上未來使用效果之救濟方式。
  • (2) 倘有以下任一情形,主管機關不應給予可能禁止該標誌在網路上未來使用之救濟方式。
    • (i) 使用人在另一會員國擁有該標誌之權利,或該標誌之使用已事先取得權利所有人同意,或依照與使用人關係密切之其他會員國法律規定被允許以該標誌在網路上之使用方式使用該標誌;該標誌權利之取得以及該標誌之使用並非惡意。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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