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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注釋

第2條 注釋

2.01 任一標誌在網路上之使用是否可以當作是在特定會員國之確實使用與判斷是項使用是否已經取得、維護或侵害受到該會員國保護之任何權利或是項使用是否構成在該會不公平競爭行為有關。
2.02 第2 條之訂定係根據一項假設:並非任一標誌在網路上之使用都可以當作是在相關會員國之確實使用,既使該會員國之網路使用者得利用是項使用。本條規定之效力:僅在特定會員國具有商業影響之使用行為或換言之,僅在該會員國具有"商業效果"之使用行為得視為確實在該會員國發生。本條規定以"會員國網路上標誌之使用" 一詞簡化取代"因商業效果在網路上標誌之使用被視為確實在該會員國發生之使用行為"。
2.03 本條規定之目的僅在說明一個問題:任一標誌在網路上之使用是否可以當作是在特定會員國之確實使用。在該會員國使用行為之法律效果可依據第5條及第6條按適用法律決定之。
2.04 使用"商業效果"一詞而非"交易過程"是為了要涵蓋非營利公司在非"交易過程中"因網路標誌使用在特定國家產生商業效果之情況。網路之標誌使用縱使發生在該會員國進行任何商業交易前,也可能產生商業效果。
2.05 本辦法僅適用商業情況下受到保護之權利。凡會員國在非單純商業情況下亦保護標誌之某些權利時,例如人格權,該等會員國不論網路上標誌之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效果,得自行給予保護或援用本辦法之適用。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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