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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注釋

第5條 注釋

5.01 本條規定確認決定網路上使用標誌之權利是否透過使用已在特定國家取得或維護,應考量是項網路使用情形。透過使用取得或維護權利之情形包括:取得或維護未註冊標章或其他標誌之權利;取得或維護標章之註冊; 避免放棄任何權利;決定任何標章是否已取得顯著性;或決定任何標章是否知名。如適用法律許可,他人在網路上使用標誌也可以被視為是該會員國標誌之最早使用。 
5.02 本條規定並未要求會員國負擔有關透過使用取得或維護標章權利或標誌之其他工業財產權之法律責任。但是,如任何標誌之使用依據會員國法律與這些情形有關,是項網路使用應被列入考量因素,惟是項使用必須在該會員國發生(參考第2條)。本條並未規定透過使用取得或維護標誌權利之法律要件。相關決定留待適用法律判斷。第5條僅規定在會員國具有商業效果之網路上之標誌使用應遵守該會員國非網路使用相同之原則。 
5.03 本條規定也提醒主管機關注意:不能僅僅因為是"新的"使用方式就不于考慮。但是。決定取得或維護任何權利時是否應將"新的"使用方式列入考量的最終決定,應根據適用法律決定。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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