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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注釋

 第7條 注釋

7.01 本條規定說明一項通則:凡網路上標誌之使用符合第2條及第6條規定在特定會員國發生且構成侵權或不公平競爭行為,該標誌使用人依據該會員國對顯著標誌或不公平競爭適用法律相關規定,應對是項使用負有責任。唯一例外情形規定於第8條(依據適用法律之例外及限制條款)以及第五章(通知及避免衝突)。  
7.02 本條規定並未明確說明決定是項使用事實上已侵害特定會員國依法保護之任何權利,或是項使用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之因素。相關決定應按該會員國適用法律作成。同樣地,本條規定亦未明確說明中間人之責任,例如線上服務提供者,僅交由適用法律判斷。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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