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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注釋

第10條 注釋

10.01 第10 條說明有效通知之結果。通知後,網路上任何標誌使用人僅在能夠證明第(i)款及第(ii)款所述其擁有該標誌之權利或說明被允許使用該標誌之理由並採取第 (iii)款所述之辦法下,繼續免除責任。基於不同案件執行相關辦法之期限迴異,並未明確規定使用人採取適當辦法之期限。唯使用人必須"儘速",亦即根據規定儘快行動。 
10.02 根據第(iii)款規定之辦法係依照目標制訂,亦即目的在避免保護主張被侵害權利之會員國境內產生商業效果,或避免以其他方式侵害該權利。但是也只能期待使用人採取"合理"辦法。該等辦法不應不合理地增加該使用人透過網路上進行商業活動之困擾。例如,不應強制使用人停止每一項網路活動,雖然可能是避免任何特定國家產生商業效果的最有效方法 (請參考第15條救濟方式)。衝突當事人得視個案情況自行決定達成該等目標之辦法。同時,可自由尋求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但並無強制性。如使用人片面採用特定辦法,被要求決定使用人是否需對侵害其他權利負責之主管機關就必須判斷使用人採用之辦法是否足夠。但是會員國被強制接受第12條所述之辦法,做為符合第10條之要件。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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