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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注釋

第14條 注釋

14.01 本條進一步說明第13條所載之一般比例原則。正常情況下,救濟方式不能因是項權利或相關法律違反不公平競爭,即強迫網路標誌使用人放棄該標誌在網路上之任何使用,其主要目的在執行區域限制。 
14.02 第(1) 項。因此,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決定救濟方式時,應考量目的在避免保護受侵害權利之會員國或適用不公平競爭法律之會員國產生商業效果之使用限制。如不具任何商業效果,使用人就不會被視為侵害該會員國之各項權利或構成會員國境內不公平競爭行為(第6條)。主管機關也可以命令使用人避免以其他方式在該會員國造成侵權或不公平競爭行為。這些目的反映第10條第(iii)款之規定。但情況不太相同:第9條至第12條規定說明善意權利所有人可以採取規避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責任之辦法,第14條則說明法院已經發現有侵權情形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且正在決定合乎比例原則之救濟方式。 
14.03 第(2)項舉例說明所謂合乎比例之使用限制。與第12條規定不同,第14(2)條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必須採取任何列舉辦法。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案件自行選擇有效且合乎比例之其他救濟方式。 
14.04 第(a)至(c)款說明第12條之免責聲明,但是以禁止令方式進行是項免責聲明。如有上述情況,主管機關得自行決定免責聲明之文字,並考量政府機關有關文字使用法律等因素。 
14.05 第(d)款建議一項已經實際成功採用之替代性辦法:要求相互侵害權利之所有人建立閘道網頁,藉此瀏覽雙方權利所有人之網站,或要求相互侵害權利之所有人提供網站與網站間之連結。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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