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第15條 注釋

第15條 注釋

15.01 第(1) 項。本項涵蓋第13條一般比例原則另一種執行方式。禁止網路上標誌使用之禁止令將遠超過該標誌受侵害權利有效之地區。因此將具有像網路一樣的全球特質,亦可以稱作"全球禁止令"。援用比例原則意味著主管機關應盡可能不同意"全球禁止令"。但是,本條規定並未完全排除禁止使用,尤其是惡意使用情形,例如"網路蟑螂",即有適用之充分理由。因此,本項規定並未和禁止惡意使用之國內反網路蟑螂法律相抵觸。 
15.02 第(2) 項。如使用人無第4條定義之惡意行為且本身持有該標誌之權利或被允許以現行使用方式在網路上使用該標誌,按本項規定使用人通常得被免除"全球禁止令"。第 15條所謂"允許使用"概念較第9條定義較廣。第9條"允許使用"僅限定在一般或說明姓名 

 

詞之合理使用,以及非商業權利支持之使用,例如個人姓名(參考注釋9.06)。但是,第15條規定之適用,就無上述限制條件。根據本項規定,使用人被允許以特定方式使用標誌有許多因素,縱使使用人並未擁有第1(ii) 條定義之權利;舉例來說,使用人可能僅因無其他人士擁有該標誌之權利就被允許使用該標誌。如使用人係依上述規定進行是項使用,即無法依據第9條至第12條規定規避依他國法律侵害受保護權利應負之責任。第(2)項之效果在於:允許善意使用時,主管機關僅能援用第14條定義之使用限制條件。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瀏覽人次 : 19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