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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同意書檢附原則Q&A

Q:乙公司申請之B 商標,因與甲公司A商標近似,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如甲公司出具「商標註冊同意書」同意乙公司近似之B商標註冊在類似商品上,嗣後甲公司再以相同或近似於B 商標之C商標申請註冊,則甲公司是否仍須取得該乙公司之同意?又商標法第23條第1項其他款規定,得經商標所有人或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是否皆一體適用?

A:因我國實務上採逐案檢附審查原則,有關「商標註冊同意書」檢附原則,如甲公司(前案註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在後乙公司之B商標註冊,嗣後甲公司(前案註冊人)另案再申請C商標,且與B 商標(後案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如適用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或15款之但書規定,均仍須徵得乙公司(後案註冊人)之同意,始得核准註冊。

  • 發布日期 : 97-04-1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20
  • 瀏覽人次 :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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