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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內含有本國或外國之「有機」字樣,並指定使用於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等商品或相關服務者,商標權人於使用商標時,應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

一、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下稱該法)於96年1月29日公布,將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納入強制認、驗證管理,其兩年緩衝期限屆滿後,自98年1月31日起市售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即應符合該法規定,又該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及第23條第1項第2款,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依該法規定驗證(國產)或審查(進口),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未依規定驗證或審查合格而標示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者,將可能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註冊之商品或服務名稱包含食品者,其食品如屬該法規範範疇,亦應限定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8年9月30日農糧資第0981048672號函參照)。

二、對於含有本國或外國「有機」字樣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等商品,或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零售、農產品餐廳或農產品進出口等服務,本局核發之商標註冊證,部分有加註提醒「本件商標指定服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之規定」等字樣,前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既已生效施行,並訂有罰則,已取得前揭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於使用商標時,應遵照該法之相關規定。又商標審查機關與各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有別,各司其職,因此,商標雖經核准註冊,其使用商標於指定商品或服務時,所經營之事業仍須遵循各目的事業機關所發布職掌法令之規定,不因本局核發之商標註冊證,有無加註提醒字樣,而有不同,併予敘明。

三、依照「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目前已通過審查並登錄之外國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列表及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名單,請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網站

四、末按商標法第6章設有商標評定及廢止制度,如註冊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不得註冊事由之一,或因不當使用有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規定之廢止事由者,本局得依職權或據申請撤銷或廢止該商標之註冊,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99-01-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瀏覽人次 :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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