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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3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仲介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查閱發還。
對於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不得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仲介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仲介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800051800號 民國98年6月18日
智著字第09700001320號 民國97年1月18日
智著字第09600116770號 民國97年1月14日
智著字第09600089161號 民國96年11月28日
智著字第09600068540號 民國96年9月5日
智著字第09600055060號 民國96年9月5日
智著字第09600060090號函 民國96年9月5日
智著字第09600047150號 民國96年6月4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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