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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40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0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
一、許可設立後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之情事者。
二、設立登記後一年內未開始執行仲介業務者。
三、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者。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前項規定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除通知該管地方法院及刊登政府公報外,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仲介團體。
第九條規定,於仲介團體被撤銷許可或被命令解散時準用之。
仲介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於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終止。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700084740號 民國97年9月30日
智著字第09600089161號 民國96年11月28日
智著字第09600055060號 民國96年9月5日
智著字第09600060090號函 民國96年9月5日
智著字第0910008367-0號 民國91年10月4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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