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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修法專區

現行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的收費方式,係採級距及類別為計費基礎,因此造成有些申請人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營業範圍,浮濫填寫商品或服務個數至所繳規費數額可容許的上限,造成審查資料庫過度膨脹,增加審查困難度與成本,為合理反應審查成本,並兼顧實務可行性,適度調整修正其收費方式。又為提升商標審查效率,增訂申請人完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依申請類別數減收申請費之優惠規定。另考量延展註冊費係屬權利維持費用之性質,對於已提出延展註冊申請之案件,於核准前若撤回申請者,明定得退費之規定。本次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8條業於99年12月27日發布,並訂於100年2月1日施行。

依業者實際經營情形,於商標審查實務上,一申請人在同一類別商品生產超過20個不同商品者(指定商品名稱包括如化妝品、潛水用具等概括性名稱),究為少數,據統計資料顯示,有高達90.3%之案件,指定使用的商品未超過20個,超過21個商品者約占9.7%。另有關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申請人同時指定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名稱,常跨及多種不同種類之商品,不但與市場經營型態嚴重悖離,且造成個案審查上無法判斷申請註冊保護之權利範圍與商品間是否會產生衝突,有藉由合理收費予以導正,並以行業別概念指定其所經營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名稱之需要,其重點如次: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
由原先以級距及類別之計費基礎,修正為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類別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下同)3千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的服務類別者,仍維持每類3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詳新制商標規費答客問)

(一)指定在第1類至第34類商品之計算方法:
案例1: 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2類商品,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5個,則需繳交4千元(3,000+200*5=4,000)。
案例2:一申請案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2、3類商品;第1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2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2個,第3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35個,則需繳交1萬2千4百元〔3,000+(3,000+200*2)+(3,000+200*15)=12,400〕。

(二)指定在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之計算方法:
案例3:一申請案一類別或多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6~45類服務,不論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多寡(如指定於第42類服務計25個),每類僅需繳交3千元。

(三)指定在第35類之計算方法:
案例4: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共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3個,僅需繳交3千元。
案例5: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共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7個,則需繳交4千元(3,000+500*2=4,000)。

(四)一申請案指定多類別含第35類之計算方法:
案例6:一申請案分別指定使用於第30、32類商品及第35、42類服務;第30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32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2個,第35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35個(不包括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第42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62個,則需繳交1萬2千4百元〔3,000+(3,000+200*2)+3,000+3,000=12,400〕。
案例7:一申請案分別指定使用於第30類商品及第35、42類服務;第30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35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7個),第42類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62個,則需繳交1萬元〔3,000+(3,000+500*2)+3,000=10,000〕。

二、電子申請商標註冊之規費減收
申請人利用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時,每件皆減收註冊申請費3百元;另增訂完全依據電子申請系統內之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填寫者,每類再減收3百元。但以電子申請註冊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因其表彰內容分別為申請人之組織或會員之會籍,或其證明事項,無涉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之計算,故無新制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的減免問題。

(一)以電子申請,但未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之計算方法:
案例1:一申請案一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5類商品,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0個,並未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則需繳交2千7百元(3,000-300=2,700)。
案例2:一申請案多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1、24、30類商品,各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皆不超過20個,但皆未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則需繳交8千7百元(3,000*3-300=8,700)。

(二)以電子申請,且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之計算方法:
案例3:一申請案一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0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為25個,且全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之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僅需繳交2千4百元(3,000-300-300=2,400)。
案例4:一申請案多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1、24、30類商品,各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皆不超過20個,且皆全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僅需繳交7千8百元(3,000*3-300-300*3=7,800)。

(三)以電子申請,僅部分類別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之計算方法:
案例5:一申請案多類別電子申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第36、37、38類服務,但僅第36、38類全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第37類並無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則需繳交8千1百元(3,000*3-300-300*2=8,100)。

(四)以電子申請註冊團體標章之計算方法
案例6:電子申請註冊團體標章,因其表彰內容為:表彰申請人之組織或會員之會籍,無涉商品或服務類別,故不可能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需繳交4千7百元(5,000-300=4,700)。

(五)以電子申請註冊證明標章之計算方法
案例7:電子申請註冊證明標章,因其表彰內容為:證明……商品或服務符合……標準,故不可能完全抄寫電子申請系統內的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需繳交4千7百元(5,000-300=4,700)。

三、新增延展註冊申請費之退費規定
無論是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繳納的延展註冊申請費4000元;或是在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加倍繳納的8000元,只要於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延展註冊之申請者,皆可全額退還所繳的延展註冊申請費。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01-11-2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瀏覽人次 : 1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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