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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判字第1425號

判決分類: 行政判決
判決日期: 100-08-11
相關法條:

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3款;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8款

判決簡旨: 依商標法應受評定制度審查,於有符合商標法不得註冊事由時,其商標權即應予撤銷,此為商標法所明定。系爭商標既與上開據以評定商標、標章構成近似而有爭商標所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8款所定不得註冊之事由,被上訴人據此而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於法即無不合,上訴人尚無從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而得解免系爭商標之撤銷註冊。
  • 發布日期 : 100-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07
  • 瀏覽人次 :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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