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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條文,定自113年5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條文,定自113年5月1日施行

行政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院臺經字第1131006860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院長 陳建仁

  • 發布日期 : 113-04-02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18
  • 瀏覽人次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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