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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地標章制度

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履行TRIPS協定有關地理標示之保護規定,該協定第22條規定,地理標示係指辨別商品來自於特定地區之標示,且該商品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係由該地區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所決定。依該定義,會員之地理標示符合我國產地標章之要件,得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詳參「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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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6-03-1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03
  • 瀏覽人次 :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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