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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飲料製造業

(一)定義:

從事飲料製造之行業,包含酒精飲料製造業(從事啤酒及含酒精成分超過0.5%飲料製造之行業)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製造之行業,如茶類飲料、碳酸飲料、咖啡飲料、醋飲料、運動飲料、包裝飲用水及蔬果汁飲料等製造)。至於從事乳品製造業者,如鮮乳、調味乳、優酪乳等製造,係歸屬於乳品製造業,非此處所言之飲料製造業。飲料製造業亦不同於飲料店或飲料攤販等飲料業。飲料業係指從事調理飲料供立即飲用的商店及固定或流動攤販;而從事調理餐食或飲料供立即食用或飲用,不論以點餐或自助方式,內用、外帶或外送方式,亦不論以餐車、外燴或團膳等形式,均歸入餐飲業。飲料製造業所生產之商品透過商店、攤販及其他非店面如網際網路等向家庭或民眾銷售,則納入食品、飲料製品零售業之範疇。

(二)分類對照概述:

飲料泛指「經過加工製造供人飲用的液體」,然在行業統計分類之「中類09飲料製造業」,所明訂規範從事飲料製造之行業,僅將其細分為「啤酒製造業」及其他酒精飲料製造業的「酒精飲料製造業」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而「飲料」屬涵義廣泛的商品名稱,申請人申請商標時必須具體指明商品名稱如下附表所列。實務上,除「中類09飲料製造業」外,尚有其他多種與飲料類似或有關之行業,分散在不同產業領域中,例如:「細類0850乳品製造業」為從事乳品,如鮮乳、調味乳、優酪乳等製造業者,對照尼斯分類之290101「獸乳、調味乳、乳酸菌飲料」。另外,「細類5631、5632飲料店、飲料攤販」為從事調理飲料供立即飲用的商店及攤販,對照尼斯分類之430201「冷熱飲料店、流動咖啡餐車」。「細類4729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為飲料等商品專賣的零售店,如飲料、酒類等零售店,分別對應尼斯分類之351902「飲料零售」、351937「酒零售批發」。

對應關係參考表如下:

6.2飲料製造業

綜上,飲料製造業係從事飲料製造的行業,所對應尼斯分類涉及第30、32、33類的商品,惟實務上與乳品製造業、飲料店或特定商品零售等商品或服務仍具有一定的類似關係,其類似關係可參考本局所編撰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例如其中3201啤酒與3301酒、351937酒零售批發及430201啤酒屋、酒吧及居酒屋等彼此間構成類似。但應注意,351937「酒零售批發」與430201「啤酒屋;酒吧、居酒屋」,二者之服務性質不同,原則上互不具類似關係。

  • 發布日期 : 110-09-0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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