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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綠色能源

1.定義

一般而言,「綠色能源」指「此能源能夠透過自然界的循環生產,且源源不絕,在生產的過程中,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同時由於綠色能源循環再生的特性,因此亦可稱為「再生能源」。依據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對於「再生能源」之定義 ,係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太陽能」與「風力發電」為我國目前亟欲發展之再生能源產業,其中「太陽能」是現行應用較為廣泛的替代能源種類,透過吸收太陽光,轉換為電能,轉換過程中不會產生噪音或廢料污染,是相當環保的發電方式,常見如在建築物上架設太陽能板,收集、儲存、分配照射在建築物上的能量,而太陽能板產品於申請註冊商標時,係歸類於第9類之「電力轉換用太陽能集電板;電力產生用太陽能集電板」。建築物吸收太陽能之後,可以用來加熱家庭用水,也能夠降低室內溫度,此時應用的商品則為第11類「加熱用太陽能集電板;加熱用太陽能吸收器」。另外,工業上亦有太陽能電池研發,將太陽輻射轉變成電力,應用產品為第9類之「太陽能電池」。

「風力發電」則是利用風力帶動風車葉片旋轉,透過旋轉速度產生電力,不需要額外添加燃料,也沒有空污、輻射或二氧化碳等疑慮,臺灣因地理位置之利,風力資源豐富,除了常見架設在陸地上的風力發電機外,將風力發電機設置在海上的「離岸風力發電」所獲取的電能會較陸地豐富且穩定,在一定的時間內,能夠提供更多的電力。

我國彰化沿海地區是世界名列前茅的高品質風電場,根據研究指出,全球適合風力發電的20處離岸風場,臺灣就佔了16處,目前第一座離岸風電場-海洋風電(Formosa 1)係設置在苗栗的竹南鎮外海,並在2019年12月正式商轉 。相關業者申請註冊商標時,建議以第7類「風力發電機;風力發電設備」商品為註冊保護範圍。

2.分類對照概述:

不論是透過何種可再生能源方式生產之電力,依據行業統計分類均為從事發電、輸配電及售電之電力供應業,如太陽能發電系統電廠或者風力發電業者之營業範疇,其終極生產製造所對應之商品為第4類之「電能」。但綠色業者強調其電能係以特定再生能源的方式產生,應列明為「太陽能電能;風力電能;水力電能」等名稱。

此外,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及廢水及污水處理業於垃圾、污水處理過程中所收集之沼氣,或資源回收處理業將使用過之烹飪油及油脂處理為再生原料(生質柴油),均為生質能之重要提供來源。除了再生能源發電外,電力供應業者(如台電)亦規劃透過新技術混合氫、氨方式發電,藉以降低碳排,其關鍵商品則係化學原材料製造業等所提供之化學品。另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之煉油廠捕獲工廠尾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利用氫氣而轉化生產出甲醇,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至於與綠色能源相關應用之服務,可大致歸類於第37類「水力發電廠建造;風力發電廠建造;波浪能發電廠建造;地熱發電廠建造;太陽能發電廠建造」、「太陽能熱能熱電能風能等能源設備之安裝維修;光伏裝置之安裝維修;太陽能熱裝置之安裝維修」服務。第39類「能源分配;能源供應」服務。第40類「能源生產;再生能源發電;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波浪能發電;水力發電;地熱能發電」服務。第42類「能源利用設施設計;節能領域的諮詢;環境保護領域的研究;提供有關排碳抵消的科學資訊及建議和諮詢;環境污染防治諮詢顧問;環保工程技術諮詢顧問;能源稽核」等服務。

6.12.1

  • 發布日期 : 111-07-1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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