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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碳權、碳權經濟及相關電能商業交易

1.定義

我國森林占總面積的59%,對吸存大氣二氧化碳具有相當大的貢獻,為減緩氣候暖化現象,應加強造林和再造林以吸存大氣中之二氧化碳。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除維護現有85處保護區域之完整性、設置平地森林園區外,並已開始加強造林、植樹造林試驗監測,亦即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經審認耕作困難地區造林作業規範」等規定之區位及對象予以輔導造林,諸如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周邊之零星土地、畸零地,由林務局進行造林,完成後交還原機關。又為使農民及相關造林單位能獲得造林撫育技術,建立重要造林樹種之育林經營利用體系。

為配合國內綠電交易市場自由化政策,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辦理發電設備查核及電量查證後,核發再生能源憑證(Taiwan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T-REC),憑證即為「綠電身分證」 。綠電需求者可在再生能源公開市場平台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進行交易,並且可依第8條「憑證持有人得將所持憑證核實用於該憑證記載發電年度之再生能源使用證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使用。也就是,綠電憑證不但可因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4項之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企業,須在2025年前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自設再生能源發電或儲能設備,或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履行,達到綠電使用比例佔總用電量10%義務之用電大戶條款,還可以接軌國際溫室氣體盤查制度,作為我國溫室氣體盤查用電端之間接排放量計算工具,更可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符合跨國企業的綠色產業鏈資格,滿足國際大廠客戶對使用綠電的要求,提升供應鏈的競爭力。

2.分類對照概述:

電力自由化之後,為確保供電安全與穩定,台電依《電業法》第11條之輸配電業應設置電力交易平台規定,成立電力交易平台 ,推動日前(Day-Ahead)輔助服務市場及備用容量市場,引入如傳統發電業者、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用戶側需量反應者及新興儲能設備業者…等多元分散式的民間電力資源進入電力市場,電力供給者與義務者可透過平台自由交易或媒合,以穩定電網,強化長期供電品質。

此外,導入第三方「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也稱聚合商」)制度 ,透過「用戶群代表」集合規模較小的用電戶共同參與,作為台電與用戶間的代理人,「用戶群代表」利用專業資通訊技術整合用戶,提供用戶相關資訊諮詢、技術支援、建立需量反應調度的雲端平台等服務,建造一座虛擬電廠 ,統籌整合管理虛擬電廠內的分散式電源,即時調度,提供台電輔助服務。

「碳排放交易」亦稱「碳權交易(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簡稱ETS)」。簡單來說是把「碳排放量」作為商品交易,以控制減碳數量的市場機制,即先設定碳排放量的總量管制目標,再將碳排放權核配給各個國家或企業,各個國家或企業的排碳量,不能超過所核配的數量,但允許國家或企業可以向未達排放標準的國家或企業購買未達排放量的額度,藉以抵銷自身超額釋出的溫室氣體。國內現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日前修法擬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雖已列入碳交易,但由於目前國際碳權交易機制尚未標準化,取得國際公信力,且涉及碳定價、排放限值核配…等議題,相關子法尚未上路。

對應關係參考表如下:

6.12.3

  • 發布日期 : 111-07-1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5
  • 瀏覽人次 :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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