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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10602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2
中文條文: 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其利用人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自該生效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除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但仍得出租或出借。
利用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另行創作之著作重製物,不適用前項規定,但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100094950號 民國101年11月16日
智著字第09900016920號 民國99年3月12日
電子郵件981204b 民國98年12月4日
智著字第09600075430號 民國96年9月5日
智著字第09500092610號 民國95年10月3日
智著字第09500040200號 民國95年5月23日
智著字第09400034550號 民國94年5月16日
電子郵件930802a 民國93年8月2日
智著字第0930005476-0號 民國93年7月20日
電子郵件930705 民國93年7月5日
智著字第0930004354-0號 民國93年6月7日
智著字第0931600340-0號 民國93年4月20日
智著字第0931600340-1號 民國93年4月20日
智著字第0931600139-0號 民國93年3月16日
電子郵件930227 民國93年2月27日
智著字第0920008530-0號 民國92年10月28日
智著字第0920008171-0號 民國92年10月27日
智著字第0921600876-0號 民國92年10月23日
智著字第0921600753-0號 民國92年9月19日
電子郵件920917 民國92年9月17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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