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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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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份民眾電話詢問十大常見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專利一組為了擴大對外界諮詢專利程序相關諮詢問題的回應服務,本局從112年1月起將每月精選外界洽詢本局客服的10大問題及說明,並張貼於本局專利布告欄,以利外界參考利用,如有其他專利相關問題,請電洽本局專利服務台,服務電話:(02)8176-9009。本月精選問題如下,詳細答覆請參閱檔案附件:一、112年5月1日施行的發明分割案說明書與原申請案說明書要檢附差異部分劃線頁和有固定的繕打格式嗎?二、112年5月1日施行的發明分割案說明書與原申請案說明書要檢附差異部分劃線頁需要檢送整份說明書?三、發明名稱是說明書的一部分,發明分割案需檢附劃線頁嗎?四、如果整份說明書僅修正一個錯別字,需要劃線頁嗎?五、申請人如未主動檢附分割案差異劃線頁,分割案會不受理嗎?六、申請書代理人為A專利師,委任書有A、B、C等3位專利師,智慧局會要求補正申請書嗎?七、特別委任事項只在委任書上載明「有委任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特別委任事項」就可以嗎?八、中華民國籍的A公司和美國籍B公司共同提出一專利申請案,B公司不想委任代理人辦理可以嗎?九、申請人收到專利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如果要自己辦理領證,如何辦理?十、台灣申請人透過專利代理人提出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後繳納年費,智慧局會把專利年費繳費通知單,直接寄給申請人嗎? - 62
智慧財產局於「2023新一代設計展」活動資訊
專利一組講座活動:《從不同角度保護好設計:別讓仿冒者炎上好創意》你知道嗎?英國有高達61.5%設計師的創意遭別人抄襲;新一代設計展可能成為別人抄襲創意的破口;也許……,下一個被別人抄襲創意的就是你。透過20餘年的智慧財產權實務經驗分享設計院校不會教的事,本次主題著重在如何善用不同的智慧財產權類型,讓你的好設計成為一門好生意。除設計專利之介紹與申請外,並分享國內外的優秀設計專利申請案例,通過案例的分析和解說,讓參與者了解如何利用設計專利保護自己的優良設計作品。活動日期|112年05月22日(一)活動時間|下午 16:10 ~ 17:00活動地點|台北南港展覽館2館 4F設計沙龍區費 用|免費參加(*仍須另購新一代設計展門票入場)駐展服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新一代設計展設計專利諮詢服務站由智慧財產局派駐之專業人員,提供設計專利相關申請、審查及檢索資訊等諮詢服務。駐展時間:112年05月19日 ~ 05月22日展覽開放時間地點:南港展覽館2館 1F展場(攤位編號:S-09)======================================================講座報名連結:https://www.accupass.com/event/2305030344111613139622 - 63
符合WIPO ST.26標準之xml序列表中譯要求大鬆綁,並自即日生效。
專利二組本局自去(111)年8月1日起全面實施WIPO ST.26標準,持續關注外界反映意見,基於提升專利申請人編製xml中文序列表之便利性及加速申請程序考量,自即日起鬆綁xml序列表之中譯要求,僅發明名稱、申請人、發明人須中譯,其他特定限定詞內容無須中譯。對於本局已通知XML中文序列表有漏未中譯應行補正之申請案,若符合鬆綁條件亦可適用。另,為利文件齊備日之認定及後續審查,有關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以外文本提出專利申請時,建議一併檢送獨立之xml英文序列表。配合修正「實施WIPO ST.26標準」Q&A。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詢問。連絡窗口:專利審查一組生技醫藥審查科科長林奕萍連絡電話:2376-5343 - 64
112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一,本局於當日照常上班,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情事,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為期間之末日,請妥為留意,以免逾期。
專利一組關於本局各項申請案件法定期間末日之計算,如遇特定紀念日放假,例如5月1日勞動節,依法務部函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立法意旨為對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本局於勞動節照常上班,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情事,故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為期間之末日。今(112)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一,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5月1日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請妥為留意,以免逾期。 - 65
112年4月份民眾電話詢問十大常見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專利一組為了擴大對外界諮詢專利程序相關諮詢問題的回應服務,本局從112年1月起將每月精選外界洽詢本局客服的10大問題及說明,並張貼於本局專利布告欄,以利外界參考利用,如有其他專利相關問題,請電洽本局專利服務台,服務電話:(02)8176-9009。本月精選問題如下,詳細答覆請參閱檔案附件: 一、 我住在臺北市以外的縣市,不方便自己到智慧局,可以請智慧局郵寄專利申請書表給我嗎?二、 我已經準備好要郵寄專利申請書、摘要、說明書和申請專利範圍,請問規費該如何繳納?三、 我的專利已經在臺灣提出申請,取得申請案號及申請日,我要到國外提出申請並主張優先權,請問要申請什麼證明文件給國外專利局?四、 專利申請人為國外公司,請問代表人姓名一定要翻譯成中文嗎?五、 我申請發明專利時沒有一併提出實體審查,現在提出實體審查的3年限期接近,但我不想申請實審,請問我需要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嗎?六、 我有一件綠色電能技術的專利申請案已提出申請,想問可以加速審查嗎?七、 我收到專利核准審定書,請問可以同時申領電子專利證書和紙本副本嗎?電子專利證書要怎麼下載?八、 我有專利權要辦理讓與,若是無償讓與專利權要檢附完稅證明嗎?九、 我有一項發明創作,先前己提出新型專利申請,且領有專利證書,最近我改名字,要如何換發一張新的專利證書?十、 我的專利逾期沒繳年費,專利權消滅後要如何申請復權? - 66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共2式及其申請須知,新增「分割案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說明書之範例」1式,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1221001950號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共2式及其申請須知,新增「分割案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說明書之範例」1式,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公告事項:一、配合112年3月24日修正發布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3項,於旨揭申請書表之附送書件增列「分割申請案之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勾選欄位以利專利申請人使用,並新增差異部分劃線頁及說明範例供參考。二、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表格,請至本局專利主題網依序點選「申請表單」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 67
2022.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
專利一組2022.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自112年3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本局已依新版2022.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專利公報自112年4月1日起、發明公開公報自112年6月1日起,以新版2022.01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 68
112年3月份民眾電話詢問十大常見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專利一組為了擴大對外界諮詢專利程序相關諮詢問題的回應服務,本局從112年1月起將每月精選外界洽詢本局客服的10大問題及說明,並張貼於本局專利布告欄,以利外界參考利用,如有其他專利相關問題,請電洽本局專利服務台,服務電話:(02)8176-9009。本月精選問題如下,詳細答覆請參閱檔案附件:一、 申請人多項專利(申請)權同時轉讓他人時,請問是否可以透過智慧局所提供一文多案號的方式申請辦理?二、 公司之代表人已經變更,請問已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的各項專利(申請)權應辦理什麼手續?三、 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已領有居留證,是否可以共同申請專利?委任書簽署格式有無其他規定?四、 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請問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間如何計算?五、 發明專利案已經初審核准審定,申請人如不辦理領證,還能提起分割申請嗎?六、 分割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必須相同嗎?七、 申請專利時申請書之發明人姓名打字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如已領證,請問專利證書要怎麼處理?八、 專利權人是否可以向智慧局申請另外核發英文版本的專利證書,費用多少?九、 未收到繳納專利年費之收據,可以申請遺失補發嗎?十、 專利申請案已經核准尚未領證,欲轉讓權利予他人,後續應該如何辦理? - 69
112年度本局預定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活動訊息
專利一組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提升專利代理品質,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 2 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 12 小時。本局今年預定舉辦專利法令說明會、智慧財產業務座談會及專利檢索系統說明會等活動(如附件),歡迎有興趣者報名參加。以上活動可能隨疫情狀況調整,相關訊息請密切留意本局網站。 承辦人員及電話:張小姐 (02)2376-7249 - 70
112年2月份民眾電話詢問十大常見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專利一組為了擴大對外界諮詢專利程序相關諮詢問題的回應服務,本局從112年1月起將每月精選外界洽詢本局客服的10大問題及說明,並張貼於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以利外界參考利用,如有其他專利相關問題,請電洽本局專利服務台,服務電話:(02)8176-9009。本月精選問題如下,詳細說明請參考附件:一、專利電子申請案多久可以收到規費紙本收據?寄送支票或郵政劃撥繳費後,須要多久可以取得收據?二、智慧局會不會通知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何時會收到智慧局的專利年費繳納通知書?三、請問如何查詢我的申請案審查、繳費及影印相關進度?四、請問第二年之後年費應繳納多少金額?專利年費有何減免規定?要提出申請才能減免嗎?五、申請後想要增加或刪除發明人,要如何辦理?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不小心打錯字,可以更正嗎?六、以外文本提出的申請案,有多長的時間可以準備中文本?可以請求延期嗎?七、何時可以申請實體審查?如何申請?規費為何?八、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期間或檢送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間最後一天遇到過年的連續假日,可以順延嗎?九、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初審審定,應如何救濟?申請再審查後,有多久時間可以補正理由書?可以申請延期嗎?十、是否所有的專利類別都可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 - 71
112年1月份民眾電話詢問十大常見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專利一組為了擴大對外界諮詢專利程序相關諮詢問題的回應服務,本局從112年1月起將每月精選外界洽詢本局客服的10大問題及說明,並張貼於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以利外界參考利用,如有其他專利相關問題,請電洽本局專利服務台,服務電話:(02)8176-9009。 本月精選問題如下,詳細說明請參考附件:請問第二年之後年費應繳納多少金額?如果沒收到繳費通知要如何處理?請問我已超過領證期間,是否可以再領證?請問要繳費時才發現超過年費繳納通知期限,如何補繳?如何查詢自己的專利權是否消滅?申請復權期限多長?如何申請復權?請問我之前請都是事務所代繳年費,現在想自己繳納,請如何自行繳納年費?如何查詢我的案件審查、繳費及影印相關進度?請問我領證時同時變更代理人,但是委任書有缺時,智慧局會給予補正時間嗎?重複繳納年費是否可以退費?如果可退費,請問如何申請退費?已經劃撥後還需要將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還須寄回嗎?公司的專利案可以用自然人為申請人嗎?說明書一定要是中文嗎? - 72
「2023臺日智慧財產研討會」圓滿成功,感謝各界參與和支持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2023臺日智慧財產研討會」於112年1月10日(星期二) 在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舉辦,該研討會由台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共同主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協辦,並由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林慶鴻副秘書長、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服部崇副代表、智慧局洪淑敏局長及日本特許廳清水幹治總務部長(致詞稿由田內幸治多國間政策室長代讀)擔任致詞貴賓。研討會邀請日本特許廳總務部國際政策課田內幸治多國間政策室長、智慧局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周志賢組長、維新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降幡快弁理士與東大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周宜新專利師,詳細介紹日本特許廳的最新趨勢、臺灣政府對於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所提供的專利相關支援措施、日本發明專利制度、快速獲取日本專利權及申請日本專利實務等重要議題。來自產、官、學界等逾110人參加本次研討會,和臺日雙方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及經驗交流,會場互動熱烈。 - 73
「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隨著減緩氣候變遷的意識逐漸提高,《格拉斯哥氣候協議》亦明確表述減少使用煤炭的計劃,並建立全球碳市場基本規則。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也在去(2022)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策略總說明」,並將「碳捕捉、利用及封存」列為十二項關鍵戰略的其中之一。淨零轉型已經不再只是單純環保課題,為了協助廠商了解全球專利布局,提升產業生產效率與競爭力,本局整理分析完成「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報告。本報告以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為三大主軸,並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有關碳捕捉與封存等國際專利分類(IPC)、合作專利分類號(CPC)中相關分類以及相關關鍵字,利用科睿唯安公司的專利資料庫(Derwent Innovation)蒐集各國相關專利技術資料,整理分析2021年12月底以前公開/公告有關CCUS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趨勢。另參考近年我國碳排放量前十大公司以及歐洲「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計畫,選出石化、電力、冶金(鋼鐵、煉鋁)、水泥等四個高排碳產業,篩選出被引用次數較多且與產業關聯性較大的專利案件,並逐一整理研析,歡迎各界多加利用。若有疑義,請洽詢承辦人:鄭先生 (02)23764058 - 74
「元宇宙概念相關技術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有鑑於元宇宙概念之興起,將帶動延展實境(XR)、數位服務平台及互聯網等產業科技蓬勃發展,為幫助外界能迅速掌握元宇宙核心技術內容,本報告以「使用者體驗為中心」架構解析元宇宙相關技術趨勢,特蒐集2021年以前之元宇宙相關專利10萬7千件專利家族進行趨勢分析,並依據架構主題精選重要專利32篇加以解析,以提供最新元宇宙之核心技術分析及專利趨勢發展,並針對元宇宙專利申請及審查重點提出相關建議,供外界產業參考運用。 - 75
公告新增及修改包括「專利證書副本申請書」等共計27式紙本申請表單,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1121006560號公告新增「專利證書副本申請書」、「延緩公告申請書」共2式及其申請須知,修正「專利證書申請書」、「專利證書補(換)發申請書」、「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書」、「專利權信託登記申請書」、「專利權質權登記申請書」、「專利修正申請書」共7式及其申請須知,修正「專利權(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申請須知」、「發明專利申請須知」、「新型專利申請須知」、「設計專利申請須知」、「衍生設計專利申請須知」、「發明專利分割申請須知」、「新型專利分割申請須知」、「設計專利分割申請須知」、「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須知」「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須知」、「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須知」、「新型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須知」、「設計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須知」、「設計專利改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須知」、「衍生設計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須知」、「衍生設計專利分割申請須知」「專利修正申請書範例1」、「專利修正申請書範例2」共18式,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公告事項:一、本局自112年1月1日起新增「專利證書副本申請書」、「延緩公告申請書」共2式及其申請須知,修正「專利證書申請書」、「專利證書補(換)發申請書」、「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書」、「專利權信託登記申請書」、「專利權質權登記申請書」、「專利修正申請書」共7式及其申請須知,與部分申請書表之申請須知、範例共18式進行調整。本次新增及修正內容如下:(一)配合專利電子證書作業:1.申請人於核准公告且領取專利電子證書後,可申請核發專利紙本證書副本,新增「專利證書副本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2.原「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中關於專利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提出延緩公告事宜,新增「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原書表中關於專利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申領專利證書事宜,修正原書表名稱為「專利證書申請書」,於申請書增列「申請證書形式」及「同時辦理事項」欄位選項,加註「如須辦理延緩公告者,應同時填寫延緩公告申請書」提示文字,並於申請須知增列說明。3.「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書」、「專利權信託登記申請書」刪除專利證書號數之「新式樣」選項,增列「申請證書形式」欄位選項,及於申請須知增列說明。 (二)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7條及第80條條文修正,簡化質權登記程序,專利證書不再加註質權登記資料:1.原「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修正書表明稱為「專利證書補(換)發申請書」,並刪除專利證書號數之「新式樣」選項、補(換)發原因之「更正」選項,增列「申請證書形式」欄位選項,及於申請須知增列說明。2.「專利權質權登記申請書」刪除「同時辦理事項:補發專利證書」、專利證書號數之「新式樣」選項,及於申請須知修正質權設定登記及塗銷登記應附送文件之說明。3.「專利權(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申請須知」刪除「專利證書加註」文字。(三)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規定,發明專利修正申請有新增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頁數,修正後總頁數與修正前之總頁數相較,檢核是否需再加收超頁規費,於「專利修正申請書」及其範例新增欄位並於申請須知增列說明。(四)為利專利申請人知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ID欄位填寫原則,於相關書表申請須知增列說明本國人ID為選填事欄位,外國人ID由智慧局統一編給識別碼。二、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表格,請至本局專利主題網依序點選「申請表單」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 76
公告修正「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生效。
專利二組一、本局於110年11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推行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以下稱「本方案」),外界反應良好。為完善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作業,特修正本方案並再試行2年。修正方案內容、答客問及意願書詳如附檔。 二、本方案之目的為使專利審查人員迅速掌握前瞻科技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以提升審查效率及品質,並滿足申請人儘速獲准專利之需求,以利其專利布局,申請人可透過電子或紙本方式提出意願書。 三、方案介紹影片可至智慧財產局YouTube頻道觀看,連結:「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介紹影片(中文)「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介紹影片(英文) - 77
日本特許㕔(JPO)「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Guide to Licensing Negotiation involv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2022年修訂中譯本,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一、日本特許㕔(JPO)於2022年公布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第2版,修正內容主要包括:1.加入參考經濟產業省所公布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之誠實性談判指南」2.修正關於專利權人在授權談判中所需提供之資訊3.修正關於供應鏈談判之主體4.新增關於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新章節二、本次中譯版本僅作為國人參考,未經日本特許廳確認,確切指南內容以日本特許廳公告之日文及英文版本為準。 - 78
「電子專利證書Q&A」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一組配合本局預計於112年1月起受理申請電子專利證書,本局已編修完成「電子專利證書Q&A」相關問答,以提供各界能快速瞭解本項新制其相關配套措施,歡迎參考利用 。 - 79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120030991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第20章。 - 80
「半導體產業供應鏈轉型綠色製造之專利技術參考手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國際大廠紛紛承諾響應全球2050年全球淨零碳排的目標並擴及到半導體供應鏈,於我國半導體產業居領導地位的台積電,自2016年起攜手設備商,合作開發半導體節能綠色機台,將節能規範納入新機台採購標準規格,為全球第一家驅動設備商對先進機台導入節能措施的半導體企業。本手冊蒐羅、整理及研究台積電與其供應鏈有關綠色製造機台之專利文件,盼能對國內半導體產業綠色轉型有所助益或啟發。 - 81
「綠色技術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為促進綠色專利研發,本局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事由4修訂為「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且由原來文件齊備後發出審查結果通知的「9個月」期限縮短為「6個月」,以提供最適綠色專利快速通道之方案。本報告分析自2014年至2022年9月間「綠色專利加速審查案件相關統計數據」以及「綠色專利加速審查案件其准、駁情形」,歡迎各界參考。 - 82
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完成二篇專利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一組因應能源轉型之全球趨勢,綠色能源將是未來帶動經濟發展的一大動力,本局委託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進行相關議題之專利分析,經蒐集歐洲、美國及我國等國家/區域專利文獻,完成「碳循環技術中的碳氧化物觸媒反應器」及「天然氣伴隨氫能技術」兩份專利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報告可連結至該中心免費索取。 - 83
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英譯版
專利三組 - 84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專利一組一、為配合法規解釋及司法判決落實於專利案件程序審查,除修正各章節內容並導入案例式說明,期使各界能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另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數位轉型趨勢,放寬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二、對本基準修正草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1年8月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局專利一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吳琬如 (02)23767202(四)傳真:(02)27352800(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85
「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隨著減緩氣候變遷的意識逐漸提高,《格拉斯哥氣候協議》亦明確表述減少使用煤炭的計劃,並建立全球碳市場基本規則。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也在今(2022)年3月30日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策略總說明」,並將「碳捕捉、利用及封存」列為十二項關鍵戰略的其中之一。淨零轉型已經不再只是單純環保課題,為了協助廠商了解全球專利布局,提升產業生產效率與競爭力,本局整理分析「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以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為三大主軸,並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有關碳捕捉與封存等國際專利分類(IPC)、合作專利分類號(CPC)中相關分類以及相關關鍵字,利用科睿唯安公司的專利資料庫(Derwent Innovation)蒐集各國CCUS相關專利技術資料,整理分析2021年12月底以前公開/公告三大主軸的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趨勢,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若有疑義,請洽詢承辦人:鄭先生 (02)23764058 - 86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二、附發布令、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基準各章修正重點說明及基準各章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 - 87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
專利一組元宇宙近期成為時下熱門話題,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爾來已陸續出現一些探討元宇宙與商標、著作權的關係,且發生過類似爭端。但目前元宇宙在國內外設計專利核准案例極為少見,而相關學術期刊、判決甚或媒體報導亦付之闕如。爰此,智慧局特就元宇宙設計能否申請設計專利、申請與審查以及元宇宙設計專利權效力做說明,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本案聯絡人:專利一組三科科長 葉哲維辦公室電話:02-2376-7237承辦人:徐銘夆 - 88
「專利IPC與我國行業統計分類關聯表及統計應用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參考國際間專利與產業關聯表之50年研究發展,應用政府跨部門資料建立我國「專利IPC與行業統計分類關聯表」,該關聯表為我國首個專利與產業關聯表,基於該關聯表,本專案完成我國首次以全產業幅度分析之專利趨勢,亦根據國際定義,首次以政府數據定義我國專利密集型產業。本報告之目的,在開發專利資訊以及產業資訊之鏈結樞紐,以自動化的整合專利數據以及產業數據,使能即時分析我國全產業之專利布局趨勢,以及專利活動與產業經濟的連動影響,以期透過企業專利布局之早期數據,快速並即時反映產業的市場發展狀態以及未來可能的產業趨勢,以利支援基於智慧財產權之經濟活動,提供各界參考運用。 - 89
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應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自111年8月1日實施
專利二組鑒於WIPO公布2022年7月1日起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包含序列表的新申請必須符合ST.26標準,為利全球資料交換及檢索便利性,本局訂自111年8月1日起全面實施WIPO ST.26標準,凡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皆須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另為便利申請人國際申請,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申請案採用現行序列表或符合WIPO ST.26新制序列表兩者之一,本局皆可接受。為使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WIPO ST.26標準,WIPO提供 “WIPO Sequence”桌面應用程式,使專利申請人能夠編製符合WIPO ST.26標準序列表,作為國家或國際專利申請一部分。請參考https://www.wipo.int/standards/en/sequence。進一步訊息,參見「實施WIPO ST.26標準」Q&A。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詢問。連絡窗口:專利審查一組生技醫藥審查科 林科長奕萍連絡電話:2376-5343 - 90
預告修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6、7、8、9及14章
專利三組一、為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齊一見解,精進審查品質,爰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增加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並酌修文字,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二、本基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及修正前後對照表將登載於本局局網(https://www.tipo.gov.tw)「首頁>最新消息>布告欄」項下。對本基準修正草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1年6月13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莊智惠(02)23767665(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91
「2022臺歐設計保護研討會」圓滿成功,感謝各界的參與和支持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1年3月9日(星期三),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在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舉辦「2022臺歐設計保護研討會」。 本研討會邀請到比荷盧智慧財產局資深律師Pieter Veeze、歐盟執委會成長總署政策官Adriana (Rianne) van Rooden、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政策官Stephan Hanne、東吳大學法學院章忠信助理教授,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徐銘夆專利高級審查官,就臺歐設計保護制度的差異、數位化世界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以及著作權與設計保護的競合關係進行分享與交流。 來自產、官、學界等逾 188 人現場及線上參加本次研討會,和臺歐雙方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及經驗交流,會場互動熱烈。 - 92
自111年3月1日起施行「專利申請案跨國就地遠距視訊面詢」新措施
專利三組基於通訊科技發展已臻成熟,且因應社會情勢變化,例如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當事人無法到本局進行面詢時,如可藉由科技設備,而有利於審查程序進行者,在確保審查程序公正透明之前提下,乃放寬於符合本局規定之場所及資訊條件下,辦理專利申請案遠距視訊面詢,爰自本(1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專利申請案跨國就地遠距視訊面詢」新措施。本措施主要是提供申請人及專利代理人可自行選定適當處所與本局建置的會議系統連線,直接與審查人員進行三邊的視訊面詢,例如,申請人在日本,代理人在台灣的事務所,與在本局的審查人員直接進行視訊面詢,而無須親自到本局各地服務處透過網路與審查人員進行視訊面詢,可避免舟車勞頓節省時間,亦可提升審查及服務效能。依本局111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本遠距視訊面詢作業之重點在於:一、當事人就舉發案以外之案件,申請於本局以外之適當處所面詢,經本局許可者,得辦理遠距視訊面詢。二、申請遠距視訊面詢之適當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不符合者,不予辦理。(一)非公開場合之處所。(二)具備本局所定之軟硬體設備,且可保持良好視訊品質。三、辦理遠距視訊面詢者,本局人員應當場宣讀面詢事項及詢答重點,並將面詢紀錄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出席視訊面詢之人員簽名或蓋章確認後,回傳本局。四、遠距視訊面詢過程,當事人不得拍照、錄音或錄影。申請遠距視訊面詢,相關申請書、申請須知及操作手冊(詳如附檔),亦可至本局局網「專利/專利申請表格/專利面詢申請書」下載使用。 附檔一、專利面詢申請書二、專利面詢申請須知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遠距視訊面詢操作手冊 - 93
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
專利二組近年來人工智慧等技術蓬勃發展,為因應產業變化、保護創新之需求,並建立明確且一致的專利審查標準,本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簡稱電腦軟體基準),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電腦軟體基準修正重點,除明確化發明定義的判斷要件、請求項的記載要件及進步性判斷要件外,因應資訊科技(如人工智慧)之專利申請,亦提供相關案例說明;此外,為因應日益增多之資訊科技的專利申請及審查需求,並協助申請人更容易理解修訂之電腦軟體基準的審查邏輯及使審查人員的概念一致,本局針對資訊科技5大技術應用領域: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雲端應用及大數據,以邏輯思維及漸進式的方式呈現專利要件的判斷方式,撰寫20則案例說明,製作成「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提供各界參考。本案例彙編,包含人工智慧案例7則、物聯網案例3則、區塊鏈案例3則、雲端應用案例3則及大據案例4則,涵蓋主題包括發明定義、明確性、可據以實現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之說明,透過漸進式的闡述方式,詳細解說審查上的思維邏輯,期使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申請人藉由參考案例彙編之案例說明,讓申請電腦軟體專利更容易上手,進一步提升我國的電腦軟體專利品質。 - 94
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
專利二組為協助國家核心戰略產業之智財布局,智慧財產局於110年利用演講、諮詢以及訪談的機會,與精準健康相關產業及研究機構面對面溝通,同時與科技部生科司合作,參與研發計畫之客製化輔導,了解智慧醫療及精準健康產業在尋求智慧財產權保護時所遇到的問題,藉此製作出「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供相關產業參考。該IP指南以影片方式呈現,內容包含12個議題,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領域,從研發、申請到維護權利,以產業最容易遇到或最關心的情境問題出發,帶出相關智財知識,並引導取得進一步資訊。影片可至智慧財產局YouTube頻道觀看,連結: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 - 95
「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2050 年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減碳技術的研發不僅可促進「淨零碳排」,更是創新科技很好的商機。本局依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七大類別主題完成「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內容包括近10年相關產業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以及各技術主題之主要專利申請人其具有參考性之案例分享,提供我國相關業者發展方向及技術分析的重要參考。此外,本局於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lobal Patent Search System,GPSS)已完成「綠色技術專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提供相關主題之技術分析報告,並建置具有協助帶入檢索條件功能之查詢介面,使國內相關業者能藉以搜尋其欲研發創新的相關專利,加速相關技術的專利研發,歡迎各界多加利用。#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 https://gpss.tipo.gov.tw/ 若有疑義,請洽詢承辦人:鄭先生 (02)23764058 - 96
本局重新編修完成「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歡迎參考利用!
法務室為促進各界對專利法之瞭解,本局103年9月出版「專利法逐條釋義」;因專利法於106年修正專利優惠期、108年修正分割及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等,而近年來專利審查基準亦有修正,本局爰重新審慎修正「專利法逐條釋義」。此次修正並篩選具參考價值之法院判決,以增補逐條釋義之完整性,謹供各界參考之用。 - 9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說明:檢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 98
關於專利商標申請案件受COVID-19疫情影響相關期間之處理方式
法務室台北市(本局所在地)因COVID-19疫情,後續如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4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於停班期間內,不論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申請人應於解除停班之日後30日內,完成遲誤期間內應為之行為,視為申請人已依專利法第17條或商標法第8 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無須檢附相關事證。本局局本部停止現場收文及發文,如本局各地服務處所在縣市未宣布停班,申請人得以書面提出專利商標申請,並以郵戳所載日期或各地服務處收件日為準。本局專利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系統所提供線上服務,仍將盡力提供服務,如申請人已簽收電子公文者,即為已送達。惟若系統發生故障,致相關服務中止時,本局屆時於局網公告電子申請系統故障訊息。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住居所或代理人執行業務處所,有位於宣布停班之縣市,其申請案得適用上述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之處理原則,從寬認定。台北市以外縣市因COVID-19疫情,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4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各地縣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之處理原則,參照前述說明辦理。 - 99
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諮詢協助流程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中小企業在我經濟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也是我國企業的骨幹。擬定妥善的智財策略及進行完整的專利布局是企業發展的重要關鍵之一,為協助中小企業進行海外專利布局,本局特訂定「中小企業海外申請專利諮詢協助流程」,提供中小企業相關諮詢服務,盼協助中小企業擴展海外市場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歡迎我國中小企業有進一步向海外申請專利之規劃者參考利用。 - 100
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自109年9月1日開始實施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繼104年臺日及106年臺英啟動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臺灣與韓國於本(109)年8月順利完成「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並於本年9月1日開始實施,再次擴大與外國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的版圖。本合作計畫實施後,本局承認於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承認於本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因此,我國人赴韓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韓國人來我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可簡化兩國專利申請人之寄存程序、避免跨國寄存造成生物材料的不穩定,及減少重複寄存所造成的花費。目前本局指定之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FIRDI),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之寄存機構為韓國菌種保藏中心(KCTC)、韓國微生物保藏中心(KCCM)、韓國細胞株研究基金會(KCLRF)及韓國農業遺傳資源保藏中心(KACC)。此外,本合作計畫實施前,我國人已在食品所寄存,或者韓國人已在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寄存,只要專利申請日在109年9月1日(含)後,並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寄存證明文件,在本計畫實施前的寄存亦可被雙方智慧局承認,不必重複寄存。「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及Q&A資料,可於本局局網參閱。 - 101
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自1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韓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6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7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我國與韓國經貿關係向來密切,多年來韓國均居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前4名,去(108)年韓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為1,656件,而我國人向韓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102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韓自10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試行期間5年。 臺韓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之申請書及作業方案現已公告,請參閱智慧局網頁,或韓國智慧局網頁。 - 102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
專利二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發文日期:109年5月1日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912201730號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公告事項:為配合「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於1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爰修正旨揭申請書,相關檔案請至本局網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另開視窗)">首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 103
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 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日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4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我國與日本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長年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8)年計申請 13,198件,而我國人向日本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548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臺日自10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PPH試行計畫,103年修正為增強型(PPH MOTTAINAI),並於106年延長試行期間3年。 臺日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之申請書及作業方案現已公告,請參閱智慧局網頁,或日本特許廳網頁。 - 104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 105
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法務室一、我國為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108年8月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二、本草案內容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一,已於105年3月30日辦理公告,並於同年4月13日召開公聽會,經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研提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於105年8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因美國106年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導CPTPP於107年12月生效。我國以加入CPTPP為續推政策,故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又因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屆期未審議完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基於我國推動加入CPTPP之政策,考量本草案曾已充分諮詢外界意見,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爰縮短本次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電話:(02)2376-7771傳真:(02)2735-194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06
「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概況及申請人常見核駁理由分析」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I)經歷數十年的發展,許多原本只有人類才能進行的事務,如下棋或手寫辨識,現今都能由機器來執行 。研究人員不斷研發出人工智慧的更多應用,這將澈底改變我們工作、交流、學習與娛樂的方式 。 本研究希望能瞭解目前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的申請概況,分析各界所關注的技術方向、功能類型與應用領域,以及專利審查實務上所發現的問題與建議,供未來準備涉入人工智慧領域之申請人參考。 - 10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 108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 - 109
臺日專利審查合作態勢進一步強化,臺日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及「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2項相互合作備忘錄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於今(30)日就臺灣與日本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及「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等2項合作簽署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兩局合作,提供申請人更有效率、更便捷的審查服務。臺日自101年5月締結PPH試行計畫,103年修正為進階型(PPH MOTTAINAI),並於106年延長試行期間3年。截至108年9月止,臺日PPH試行計畫之申請案件數計3,426件,相較於我國與其他5個國家的PPH計畫,排居首位;另平均首次通知期間為1.21個月,平均審結期間為3.77個月,加速審查效果顯著。鑒於臺日PPH試行計畫之實施成效優異,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合意在試行計畫屆期後,自109年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臺日申請人穩定、便捷的PPH服務。另外,臺日於102年簽署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備忘錄,適用範圍為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申請案,實施以來,兩國申請人廣泛運用。為擴大服務對象,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決定將設計專利納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適用範圍,可為設計專利申請人節省紙本遞送的勞費時間、簡化跨國申請程序,且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機制將更為完整。目前雙方積極進行系統開發及測試,預計可於2021年4月正式提供本項服務。臺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7)年以14,169件奪冠,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更分別以12,871件及1,224件排居首位;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近3,000件。透過這2項臺日合作計畫,智慧局期盼為我國相關產業開拓更深廣的國際發展空間,並有更多申請人能因此受惠。 - 110
2019年臺印度專利審查官交流圓滿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第2屆臺印度專利審查官交流於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本局舉行,由印度智慧局派遣2位審查官(Assistant Controller)來臺,就雙方專利法制及審查實務交流,並進行案例研討。本次交流議題,雙方首先分享兩局編制、專利法、專利制度與審查實務、專利再審查與舉發審查及行政救濟制度,接續就生物醫學工程、資通訊及電腦實施與軟體相關發明等專利申請案,對於先前技術之檢索、請求項範圍、說明書規格、補正文件、快速審查之適用及專利適格性等深入探討;此外,本局陪同參訪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及IC設計科技公司,有助印度審查官瞭解工研院輔導我產業商業化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我國IC設計產業之發展概況。2018年我國首次派遣專利審查官赴印度就雙方專利法制及審查實務進行初步交流,本年度在去年交流成果的基礎上,針對雙方行政爭訟法制與生物醫學工程、資通訊及電腦科學之技術領域審查實務進行深入討論,並就兩局有興趣的具體案例交換意見,交流圓滿成功,雙方期待下一次的交流。 - 111
有關序列表相符電子資料之補充說明
法務室本局103年5月15日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所指電子資料,指利於審查人員進行比對、檢索之電子資料,其格式應為可供審查檢索使用之電子檔,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詳如附件說明函。 - 112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重點為:(一)調整與審查基準相關章節不一致之文字段落:第2.2.1.1節第3段有關「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之定義與總則第2章不相符,爰予以修正。(二)新增「2.2.1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標題並調整、增補相關內容:申請專利之方法常見同時產生治療及非治療效果者,本節參考英國審查基準調整、增補相關內容,列舉7種常見涉及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加以說明。(三)修正瑞士型請求項撰寫之相關規定。(四)參考日本審查基準事例集增加「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案例說明。(五)增加新穎性案例5例,包括新醫藥用途、新使用劑量、新給藥途徑、特定患者族群、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各1例。(六)新增水合物不具進步性之論述。(七)增加進步性案例5例,包括使用劑量2例、特定患者族群1例、藥理作用關聯性1例、治療具共同致病因素之疾病1例。(八)其他:修正案例、刪除無關例示、調整部分章節之架構、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二、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11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草案預告劃線版(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108年9月11日)各界意見及研復說明(附件3),供外界參酌。三、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21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李東秀(02)23767629(四)傳真:(02)23766581(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13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4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 - 114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3章、第17章、第20章、第21章及第22章,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5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 - 115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及第46條之規定,於不准專利事由增列「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二)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4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二)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發明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及第107條之規定,敘明核准後分割之申請期間放寬為3個月,並開放再審查核准後之分割申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之規定,敘明「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並說明違反前述規定時之處理方式。(三)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四、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敘明新型專利更正案一律採實體審查,並刪除新型更正採形式審查之案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18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三)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新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五、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第71條及第119條之規定,於法定舉發事由增列「於發明核准審定後或新型核准處分後申請分割之分割案,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之請求項有相同創作者」,並敘明其審查方式。(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敘明(1)舉發人得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點;(2)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的時點;(3)面詢欲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之處理原則;及(4)舉發期間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之時機。(三)敘明有關新型專利舉發案中實體要件之爭執,除「新型定義之審查」外,均與發明專利審查中各實體要件之規定一致。(四)刪除或精簡重複之內容、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六、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配合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57條,刪除「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之法定舉發事由。七、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2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3)及預告清稿本(附件4)、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5)及預告清稿本(附件6)、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7)及預告清稿本(附件8)、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9)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0)、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108年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附件13)。八、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審查官吳韶淳(02)23767688(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16
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
專利一組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首頁>專利>國際專利分類>合作專利分類),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 - 117
取消第2場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業於108年09月11日舉辦之第1場次公聽會討論完畢,故原訂108年09月16日舉辦之第2場次取消。 - 118
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已登載本局網頁,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一組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業已完成,本次彙編依申請日、申請回復原狀、生物材料寄存、申請修正、申請分割及遲誤再審查期間等爭訟事由,新增7件業經訴願或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研析撰寫,並以電子檔形式放置於本局網頁「專利」標題項下之「專利行政爭訟案例研討彙編」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及利用。 - 11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局與專利師公會8月27至28日於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到馬來西亞智慧局專利程序與國際註冊組組長Mrs. Zaiton Nordin、菲律賓智慧局智慧財產專家Ms. Melanie G. Binauhan、泰國智慧局資深專利審查官Mr. Panja Haohan、越南智慧局專利審查中心副主任Mr. Phan Thanh Hai及來自馬、菲、泰、越、印尼及印度的專利代理人擔任講師,就當地國專利法制、審查實務及臺商專利申請及保護應注意事項等進行分享與交流。我國政府官員、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專利代理人等逾230人與會,會場互動熱烈。近年新南向國家經濟蓬勃發展,已形成一龐大經貿市場,而智慧財產權具有企業經營成果保護及加值的重要功能,企業前往新南向國家經商或投資時,倘能善用當地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擬定適切的智財策略,將有助增進企業發展優勢。為增進我企業對新南向國家智財制度的了解,智慧局於2017年及2018年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廣獲各界歡迎,因此今年擴大舉辦「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並聚焦於專利相關議題的討論,以提供我國企業赴新南向國家進行貿易及投資規劃的參考。會中,與會來賓和來自新南向6國的智慧局專家及專利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意見及經驗交流,確有助我國人了解該等國家的專利法制及實務運作,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 - 120
「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涉專利審查基準修訂」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8年09月02日(星期一)下午02時整、108年09月09日(星期一)上午09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吳韶淳專利審查官(02)23767688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1)(二)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及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說明表(附件2)(三)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劃線版(附件3)(四)第二篇第九章更正-清稿版(附件4)(五)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劃線版(附件5)(六)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清稿版(附件6)(七)第四篇第二章更正-劃線版(附件7)(八)第四篇第二章更正-清稿版(附件8)(九)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劃線版(附件9)(十)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清稿版(附件10)三、聯絡人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