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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Q&A
- 1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修正條文是否曾參據其他國家之立法例?著作權組
- 2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修正條文賦予ISP對他人侵權責任得以免責之避風港的立法考量何在?刑事責任是否亦予免責?著作權組
- 3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修正條文之適用對象為何?著作權組
- 4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所稱「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所指為何?著作權組
- 5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3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所指為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應如何執行?著作權組
- 6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5規定之連線服務提供者,應具備何種要件始能進入安全港?為何此類業者有配合權利人轉送P2P侵權通知之規定?著作權組
- 7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所規定之「通知/取下」(Notice/ Take Down)機制如何運作?著作權組
- 8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7第1款、第90條之8第1款所稱「對使用者(或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所指為何?著作權組
- 9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是否只要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就符合新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7第2款、第90條之8第2款所稱「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著作權組
- 10網路使用者所張貼之資訊如因權利人不實通知而遭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取下時,有無救濟之途徑?著作權組
- 11著作權人的通知縱不符法定要件,ISP依該通知移除侵權資訊者,得否主張免責?此時ISP對該使用者是否負有違反契約的民事責任?著作權組
- 12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之施行,對於網路使用者有何影響?著作權組
- 13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之施行,會不會造成冒名通知或濫發通知的問題?著作權組
- 14我國「三振條款」要求ISP須明確告知使用者,在涉有侵權情事達3次時,ISP將終止對其全部或部分之服務。因此,ISP在使用者涉有3次侵權時,就負有終止其全部或部分服務之義務嗎?著作權組
- 15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聯繫窗口應提供何種資訊?未依規定公告相關資訊的話,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著作權組
- 16通知要如何發送?著作權組
- 17我的通知如果不合法律規定格式,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就不會幫我取下網路上涉嫌侵權的資訊嗎?著作權組
- 18網路使用者要如何發送「回復通知」?著作權組
- 19使用者發送的回復通知不合法律格式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會如何處理?著作權組
- 20連線服務提供者轉送權利人的通知給我,我可以發回復通知嗎?著作權組